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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射线检查 你被防护了吗?
发布时间:2014-11-25 阅读:11649次   打印本页 || 关闭窗口

去医院做CT、拍片、透视等X射线类检查时,你会要求医生提供必要防护吗?昨日,省卫生厅发出通知,要求全面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管理及监督。在对婴幼儿、孕妇等特殊人群实施X线检查前,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检者(或法定监护人)放射检查的目的和风险,征得受检者同意。

诊疗时优先选用非X线的检查方法

省卫生厅要求,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诊疗过程中,应尽可能使用受检者已有的诊断信息,优先选用非X线的检查方法。对育龄妇女、哺乳期妇女、孕妇、婴幼儿和少年儿童等特殊人群,更应慎重判断射线检查的必要性,无正当理由的,不得进行X射线检查。

诊疗前要书面告知X线的风险

认真履行辐射危害告知义务。为提高公众对放射检查潜在风险的认知水平,减少辐射致癌、致畸等效应,放射工作人员在实施医疗照射前,应事先向受检者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。在对婴幼儿、孕妇等特殊人群实施X线检查前,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检者(或法定监护人)放射检查的目的和风险,征得受检者同意方可实施X线检查。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为了经济利益,鼓动受检者接受所谓的高科技检查。

要求提供防护被拒可投诉

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》的要求,为开展放射诊疗的各机房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,如X射线防护服、防护围裙、防护帽、防护围脖和各种规格的铅防护方巾。

省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介绍,无防护的放射诊疗对人体危害较大,特别是对放射线敏感的人群反应会很大。人体只受到少量放射线照射时,一般不会有不适症状发生,不会伤害身体;但当人受到大量放射线照射时,可能会导致机体损伤。所以如果去医院进行X射线检查,可要求医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。如发现医院违规,可向各级卫生监督部门投诉。

婴幼儿健康体检不得进行放射检查

在健康体检工作中,应使用相对照射剂量低的检查方法,不得使用荧光屏直接透视;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(如年龄在50周岁以上并且长期大量吸烟、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为中高风险等),否则不宜使用CT检查;不得将放射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和儿童的健康体检中,禁止将PET、PET/CT、SPECT和SPECT/CT等核医学检查仪器用于健康体检。

注意事项

育龄妇女:骨盆部位医疗照射要选适宜时间

对育龄妇女进行腹部或骨盆部位检查前,应首先问明是否怀孕并了解月经情况,检查限制在月经来潮的10天内进行;严格控制对孕妇的医疗照射,特别是在妊娠8~15周时,非急需不应实施腹部尤其是骨盆部位的医疗照射。省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提醒,育龄妇女如需做此类检查,应提前注意,选择适宜时间进行检查。

儿童:按年龄分别使用固定体位的辅助设备

此次规定中特别强调,在供儿童检查的机房内,应配备供不同检查类型、不同儿童年龄使用的固定体位的辅助设备,避免X线诊断过程中造成的重复照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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